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一学年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生人数为基准,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三、评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领导具体负责。
2.各学院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获得其他大额资助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各学院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在获奖的本学年内,获奖学生中有违纪行为或不恰当消费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